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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办学目标为:以农业学科为优势,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学科领域,以应用学科为主要发展方向,农、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综合实力处于西北一流、国内知名的多科性农业大学。本科基本学制:汉语言4年、民语言4年(另预科一年);专科基本学制:3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新疆农业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2015年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一批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试点项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网上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按照:理科类考生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国贫县、区贫县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我校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报考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的双语班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汉语言专业(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报考我校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二十条 报考新疆农业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汉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设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类(物流工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类(物流工程),经报到入校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的考生,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统一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结果不合格(含在复查期内违反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办学地点
第二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311号。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学费:
新疆农业大学学费标准为:本科:3500元/年;(英语专业3800元/年,药学专业3800元/年;)
专科:33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4000元/年。
按照自治区预科生补助政策,少数民族预科生一年预科期间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或资助政策,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情况:
新疆农业大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粮奖学金、天康奖学金、正大奖学金、先正达奖学金、溢达奖学金、建设银行大学生成才奖助学金、“中化作物、江山股份励志爱农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奖学基金;还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春蕾计划”助学金、昕恒远助学金等助学基金,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同时为每位在校生统筹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符合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我校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本科生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电子注册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311号 邮编:830052
网址:http://www.xjau.edu.cn
电子信箱:ndzb@xj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991-8763007、0991-8763837(民语系)
传真:0991-8750045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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