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人社〔2011〕55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科,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科:
经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行为,扩大选人视野,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7〕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8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市、县、乡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下列情况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政策安置;
(二)由党委、政府任命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属相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县属相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及县内乡(镇)所属相同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四)从市属调动到县、乡(镇)所属、从县属调动到乡(镇)所属相同性质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五)符合解决夫妻分居、照顾父母条件人员的调动可以不实行公开招聘。
符合解决夫妻分居条件,是指夫妻一方在本区域内工作,且分居时间在2年以上的(受市级及以上表彰者或一方按干管权限由组织决定调动造成分居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在本区域以外工作的一方要求调入区域内工作且拟调入单位有岗位空缺的。
符合照顾父母条件,是指父母在本区域内工作或退休后在本区域内生活满2年以上,且父母双方均年满50岁(或一方年满55岁)或父母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无子女和父母在同区域工作或生活,在父母工作或生活区域以外工作的子女要求调入本区域内工作且拟调入单位有岗位空缺的。
上述所称区域:曲靖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区四个街道的区域;各县(市)城区含街道或政府所在地镇的区域;其余以乡镇为区域。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可以一个部门独立组织,也可以几个部门联合组织,还可以委托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委托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的,一般每年统一组织一次。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我市特别需要,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我市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放宽到大专学历;属曲靖市户籍或生源的放宽到中专学历);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二)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与招聘岗位职业道德要求不相符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采取特殊的方式进行招聘:
(一)招聘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具有正高职职称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免笔试进行招聘;
(二)特殊岗位(野外、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地下、水下作业等特殊技能岗位)人员,招聘单位在考试过程中,可根据岗位、专业的特点主要考察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笔试进行招聘;
第九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相应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和不具有岗位明显特征的条件。除国家规定或特殊岗位有明确要求外,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限制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申报进人计划。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数在年初申报进人计划,提出招聘岗位数和招聘条件。
第十一条 编制招聘方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进人计划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二)招聘原则、范围、对象;
(三)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
(四)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五)面试、考核人选的确定办法;
(六)体检及标准;
(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监督电话;
(八)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审批。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方案批准后,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在曲靖市委组织部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曲靖日报等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审批同意机关,组织实施单位,笔试、面试时间与地点,招聘程序,《准考证》发放形式,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等。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负责。
(二)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也可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报名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考试前确认和复审,应聘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和证件。在职人员应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
(四)招聘岗位的计划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特殊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经市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同意,可降低报考比例。
第十五条 笔试。
(一)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分为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专业素质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分类设定,按类别进行笔试。笔试成绩由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包含两个层次以上的,以最低学历层次条件确定该岗位具体考试办法。
(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人员,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面试。
(一)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7人以上组成。
(二)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并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结束后须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布。特殊岗位需等额面试的,必须报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
(三)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各占50%的权重比例计入考试综合成绩。
(四)面试应采取现场录像,并保存至招聘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 考核。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应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实作能力、工作实绩情况等。
第十八条 体检。依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在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因此产生的空缺岗位可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
(一)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体检不合格的;
(三)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四)拟录(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放弃聘用资格的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
(五)导致岗位空缺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录(聘)用。
(一)按照考试、面试和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聘)用人员。
(二)对拟录(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市属事业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录(聘)用意见,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
(四)县(市)区事业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拟录(聘)用意见。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根据被录(聘)用人员在录(聘)用前的不同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在职人员被录(聘)用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被录(聘)用为工勤人员的,按转移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程序办理本人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己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存到录(聘)用单位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管理,待今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研究解决。
非在职人员被录(聘)用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办理录(聘)用手续;被录(聘)用为工勤人员的,由录(聘)用单位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合同制工人录(聘)用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六)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及《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七)非在职人员被录(聘)用的,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当年下达的进人计划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面试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招聘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
对符合就业政策、招考原则、程序和条件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否则,三年内不再下达进人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从事考试招聘、面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国家人事部令第六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在公开考试的任何阶段均由招聘主管机关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聘)用资格,五年内禁止参加曲靖市范围内的招聘考试。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或找人替考的,按禁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替考行为,若替考者有工作单位的,建议其工作单位对替考者处以纪律处分;涉及伪、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印章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八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