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做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带出考场的;
(六)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我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持假证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协助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五)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
(六)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八)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参与购买作弊器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由我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宁蒗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