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红编〔2014〕84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加快“一试点、三大平台”建设的意见》(红办发〔2015〕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红办发〔2015〕64号)文件精神,为满足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需要,经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管理专业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职位
(一)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一级主办1名,人事劳资岗三级主办1名;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共事务部社会事务管理岗、规划管理岗、项目建设管理岗三级主办各1名;
(三)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部投融资管理岗、审计监督岗三级主办各1名;
(四)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商投资部会展服务岗、政策资讯服务岗三级主办各1名;
(五)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市场发展中心商品交易平台管理岗、贸易发展岗、一站式服务岗三级主办各1名。
(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聘用、聘任)合同的;
3.近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纪律行为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聘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应聘人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方法
(一)招聘职位查询
自简章发布之日起,通过红河人才网站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应聘人员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名时间:2015年8月6日9:00至8月8日17:00。
报名网站:红河人才网
2.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限报一个聘任职位。
3.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4.应聘人员报名成功后,需提供报名表(见附件,网络报名仍需填此表)、个人简历、自荐书、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学术(科研、工作)成果及获奖励荣誉证书、从业经历证明以及能证明与岗位匹配的各种资料。上述材料电子版或纸质版于8月10日24:00前提交。
电子版材料提交邮箱:hhzhbsq@sina.com(清晰彩色扫描件,*.JPG格式,附件总大小控制在10M以内,邮件主题为“姓名+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人员应聘”);纸质版复印件材料提交红河州人才市场(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工业园区8号路州车管所大门对面红河政务服务大楼一楼左侧,联系人:师老师,联系电话:0873—3734501)。
四、考评方法、步骤和内容
(一)资格审查
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8月11日10:00起,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布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5的,不进入下一环节,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二)经历业绩评价
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经历业绩评价。在经历业绩评价结束后5天内将评定成绩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布。经历业绩评价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经历业绩评价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三)面试
根据经历业绩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按每个职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通知。面试时,持本人身份证参加。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以面试成绩高低排名最终确定进入下一程序人选,并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每个职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六、公示和聘任
由招聘单位根据评审、面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任人员,并在红河州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属红河州内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属编外人员的,由招聘机关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招聘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递补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在同一职位面试考生中,按成绩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
八、待遇
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待遇实行年薪制。一级主办年薪标准为16万元,三级主办年薪标准为10万元。对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执行中级主管年薪标准,即25万元;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执行三级主管年薪标准,即20万元。年薪由40%基本年薪和60%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基本年薪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按时统一代扣缴纳。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具体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属红河州内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依据个人档案身份由原单位按相关政策办理;聘用人员属编外人员的,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符合红河州引进人才政策的聘任人员,同时享受相关的补助和待遇。
聘期中,所聘任人员不得在机关之外兼任其他职务、任务并领取报酬。
九、管理
聘任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3年。聘任人员属红河州内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实行试用期;属编外人员的,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试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十、相关纪律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体检或考察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十一、招聘咨询
本公告由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蒙自火车北站对面)201室。联系电话:0873—3056177、3056178,传真:0873—3056178。
附件:
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