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判决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争议案件审理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实体上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一)一审判决的种类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维持原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2.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3.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撤销判决: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4.限期履行判决
限期履行判决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要求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限期履行判决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①符合法定条件,向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②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③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5.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确认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