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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部、处、中心:
为更好地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经2015年9月1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进行推免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具有免初试的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择优遴选后,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其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以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组成名单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七条 各院(系)应相应成立院系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名单上报学校。
第八条 推免生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院系按要求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分配推荐候选名额、组织考试、确定推免生名单并上报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委对推免研究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推免生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违法记录及违纪处分记录。身心健康,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大学期间,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
(四)校本部大基础专业本科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其他专业本科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第十条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科技竞赛一、二等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学生“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先进个人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校期间服兵役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为不拘一格选拔具有创新精神的科研型人才,学校在推免生中实施鼓励科研型人才培养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不再受第九条的第三点的限制,但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和第九条的其他条件。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的第一排名)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著,且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的第一排名)及通讯作者单位均须为重庆医科大学。
SCI论文须于推荐当年的9月1日前发表(认定以收到DOI号为准)且论文通讯作者及指导教师不能为申请者的父母,否则申请无效。
(二)三名教授同时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鼓励科研型人才条件的申请者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推免生面试,可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试,最终成绩即为面试成绩。
第四章 候选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推免生名额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实际名额为准。推荐候选人数与推免生名额比例为3:1。
第十四条 推荐候选名额:校本部大基础专业占推荐候选名额总数的40%,其他专业占推荐候选名额总数的60%,同时兼顾本科录取层次、学科专业等因素。
第十五条 各院系、各专业具体推荐候选名额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招生量及学校研究生教育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推荐的鼓励科研型人才推免生不超过10名。
第五章 推荐流程
第十七条 推荐工作须按下述流程进行:
(一)宣传动员。学生处和各院系应在教务处当年关于推免工作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学生传达通知精神,并将相关通知予以张贴公告。
(二)学生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推荐免试研究生登记表》,并按照推荐条件写明本人基本情况,其中学生成绩排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教务处审核。学生成绩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到教务处打印。
(三)学办推荐。学生年级工作办公室根据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对提出申请学生的德育进行考核评定,提出推荐候选名单和推荐意见,经院系复审后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名单报院(系)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小组。
(四)院(系)推荐。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评工作由各院(系)组织,各院(系)应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综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外语水平、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表达能力、合作精神等方面。考评总成绩及组成为:德育、智育分别占考评总成绩的10%、50%,综合能力考评内容占考评总成绩的40%。
(五)推荐候选名单公示。各院(系)推荐免试工作小组根据推荐条件和考评结果,提出院(系)推荐名单(须对推荐名单进行综合排名),并将《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情况汇总表》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学生对推荐候选名单有意见的,可向各院(系)或教务处反映。
(六)提交材料。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两份)、推免工作小组名单、推免工作情况报告、推荐工作程序报教务处。
(七)选拔考试。考试分为面试和笔试两部分,笔试由英语理论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组成。面试由专家考核小组负责, 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临床、科研思维能力。面试和笔试均按百分制评分,并按当年文件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八)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报送名单。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推免名额,按照选拔考试分数分别将校本部大基础专业和其它专业分别按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我校推荐名单,其中校本部大基础专业推荐名额为推荐总名额的50%-60%,具体比例以当年通知为准。推荐名单须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校将推荐名单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期间,学生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校纪委反映。
第六章 接收程序
第十八条 填报志愿。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登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推免生可任意填报三个志愿,可自由申请大陆地区全部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十九条 导师面试。研究生院安排填报本校符合报考条件的推免生参加导师面试。导师面试合格后,将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将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将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及材料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批。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学校方能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上报接收推免生信息。
第二十一条 填报其他高校的推免生须自行查询相关高校的招生专业目录参加复试录取流程。
第七章 研究生支教团
第二十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是团中央、教育部从1999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全国示范项目。它采取公开招募、定期轮换的方式,每年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中招募一定数量具备保送研究生资格、有奉献精神、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支教扶贫工作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志愿服务。研究生支教团名额由教育部、团中央另行单独下发,不占普通推免生名额。使用研究生支教团名额的推免生只能报考本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的选拔条件及工作程序等由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具体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录取名单应提交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相关规定见《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试行)》(重医大[2013]118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院系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学校推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未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各院系不得对本院系推免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开展推免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严格按名额推荐,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做好宣传、解释、服务工作。凡违反政策开展的推荐或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校将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对相关院系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院系要认真落实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候选人名单(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选拔考试成绩及分数线等推免工作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学校将推免工作中的学生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八条 推免工作中推荐、接收环节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月25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接收录取工作统一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结束。
第二十九条 推免生不论申请任何高校均须参加我校组织推荐阶段各个流程,通过选拔考试获得推荐指标后方可填报志愿,请应届生及时参加我校推免工作各个环节,以免错失推荐机会。
第三十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资格,已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生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接收校外推免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文中提及的校本部大基础专业是指除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护理学以外的专业。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与原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重庆医科大学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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