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大学治理逻辑处理大学与政府关系
人们围绕大学“去行政化”的内涵及其制度保障,特别是围绕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持续讨论,形成了诸多共识,但仍不乏歧见。
如何摆正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如何在政府干预、社会制约中尽可能维护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尊重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规律和特质?这是大学“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人们在讨论中基本达成了共识:不同于政府部门、军队、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大学是知识创新与传播之地、人才培养与成长之地,让大学拥有自主权正是激发大学活力、发挥大学功能的最佳选择,也是最符合国家利益和公众期望的教育管理之道。但是,让大学拥有自主权是否就意味着排斥政府的力量呢?大学治理的基本逻辑是什么?
长期以来,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自主办学与合法干预界限的议论比比皆是,而比较简约精当的则是上世纪60年代英国剑桥大学副校长埃里克·阿什比的论述。他认为,大学这样的特殊社会组织的运行,应坚决地以大学的内在逻辑(但要集体行动)为主,但要配合政府的、大学教育评议会的以及各研究会的合法力量。这种态度是承认大学必须让别人插手管理,但应以学者们的手为主。他的理由是:“大学的教学同医学临床一样,具有高度技术性。外行人要求教授和医生作出什么贡献,是可以的。让外行人去指点教授应如何教学或医师应如何处方,那就荒唐了。”这一观点对于我们今天讨论大学“去行政化”颇有启发意义。大学“去行政化”并不是简单地排斥和否定政府的行政力量,而是主张政府应以恰当的、有限的方式对大学发展提出要求,主张大学应以自己的方式和特点积极回应政府的关切,不断校正办学思路。这是因为,正视社会需求的变化、维护国家与公众的利益并承担大学的社会责任,是现代大学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大学治理逻辑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所说的大学“去行政化”,只是反对政府以行政逻辑主导大学发展,目的是让大学治理符合自身逻辑。大学治理的逻辑需要从不同利益群体角度出发,兼顾多方利益,但必须分清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绝对不能等量齐观、一概而论。学生和教师是大学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培养和造就人才是大学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和使命。因此,为学生的发展服务,理所应当成为大学治理的基本逻辑,也就是教育的逻辑。而在影响学生发展的多种因素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是教师的教育情怀、学术水准和教学能力。同时,对许多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来说,在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同时,还肩负着发展科学技术及文化,为国计民生提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使命。因此,为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服务,同样是大学治理的基本逻辑,也就是学术的逻辑。如果政府的要求符合大学治理的基本逻辑,就显然不能简单排斥和否定。
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简单地排斥和否定政府的力量,还因为大学存在着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活动。正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的,大学部门至少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务性部门,如基建、后勤和财务部门;二是学术性部门,如院系、研究所等教学和研究部门。前者具有明显的组织等级性,更接近于政府部门,因而其治理逻辑与后者显著不同。所以,大学“去行政化”不能“一刀切”,而应在大学治理逻辑范畴内区别对待。
可见,我们提倡大学“去行政化”,主张大学治理应以教育的逻辑和学术的逻辑为主,绝不意味着排斥和反对政府的力量,而是强调必须以大学这样一个特殊社会组织的方式和特点来回应来自政府、社会乃至市场的需求与影响。高明的教育家、卓越的大学校长往往能够娴熟地驾驭行政的逻辑,恰到好处地借助政府的力量,为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创造条件、扫清障碍、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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