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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方案
来源:巨野县教育局网 阅读:1197 次 日期:2015-11-26 1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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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教师司〔2012〕5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师字〔2013〕19号)精神和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师德修养、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以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

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四、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注册提交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年度考核证明;

6、身份证复印一份。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7.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三)市、县(区)教育局在受理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在申请注册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市教育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体检、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学校责任领导和办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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