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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背景:
日前,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这是“天网”行动取得的又一重要战果。在此前公布的百名涉嫌犯罪外逃人员的红色通缉令中,李华波名列第二位。
时事评论观点:
在李华波案中,我国主管机关注重加强国际合作,依托国际法规则和新加坡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寻求并获得国际刑事合作。这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有关经验值得在今后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参考。
借力打力,让追逃更有力量。与许多外逃人员一样,李华波早就谋划着为自己获取到新加坡投资移民身份。在中新两国尚未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构成将李华波遣返回国的法律障碍。为化解这一难题,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支持新加坡对李华波洗钱行为的刑事调查和追诉,使得李逍遥法外的梦想破灭,逃匿生活基本上是作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在监控和监禁中度过的。异地追诉也导致李华波在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丧失,创造了将其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
相对于案发后仓皇出逃者而言,老谋深算的腐败案件逃犯通常具有较强的抗“劝返”心理和能力,他们试图利用自己的合法居留身份、非法暴富的财力以及发达国家的法制条件对抗引渡和遣返。李华波也同样如此,就在几个月之前,他还重金聘请当地律师抗拒中新两国的刑事合作。但是,此类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有内心极为脆弱的一面,只要我们营造起国际追逃合作的浓厚氛围并且善用“劝返”政策,就能击溃其心理防线。李华波最终作出回国投案的选择,使得遣返能够在其出狱后的第一时间顺利完成。
李华波案是我国第一起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案例。四年多来,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在境内、境外两条战线上同时奋战。在境内的追赃工作中,首次针对外逃人员启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倾注巨大气力全面、深入查证李华波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情况,同时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请求新加坡冻结、扣押所有被非法转移的涉案资产。实际上,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是遵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而创建的“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制度,有助于实现在腐败犯罪嫌疑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情况下的犯罪资产追缴。
目前,李华波案的境外追赃工作尚在深入当中。对于被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资产,我国检察机关将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新加坡《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相关规定,提请新方协助执行中国法院的没收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是一种层次较高的国际追赃合作,它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要求。为此,我国主管机关在针对李华波案开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特别注意采用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李华波和其他涉案人员的知情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使得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决经得起国际通行的“正当程序”标准的检验。
四年追逃充满艰辛,但案件的经验与实践告诉我们:境外追逃追赃,需要不断拓展与各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需要国内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法治合力。天网恢恢,越织越密,李华波等外逃人员陆续被遣返回国,证明“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绝不是一句空话,贪赃枉法者,虽远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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