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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遴选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859 次 日期:2016-02-20 0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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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疏通各类不同经费形式人员流动渠道,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全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中公开择优选拔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参加遴选人员不受其所在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公开遴选必须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岗位需求与德才素质相适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全区各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外,一般应采取公开遴选的办法考选;个别专业性强、急需紧缺的人员,可以根据职位需要通过单独选调的方式补充。

第五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职位空缺。

第六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公开遴选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一个时间段集中进行。个别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单独组织。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岗位、名额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经主管部门、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公开遴选计划,统一制定遴选工作方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的岗位、职级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经本单位同意,个人自愿报名的方式。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5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经历及年龄要求,遴选正高职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遴选副高职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他岗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未满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未满5年服务期的(含特岗教师服务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事业单位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的岗位,可减少名额或者予以取消,允许该岗位报名人员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第四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专业和岗位的层级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面试由各遴选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应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笔试主要测试综合能力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十八条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岗位业务水平、技术实操能力等测试。

第十九条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面试评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遴选单位共同协商,选派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岗位相关业务、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少数专业性较强、副高职称以上岗位人员的遴选,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式进行。

第五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二条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四条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五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察情况和岗位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聘任人员。

第二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任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聘任人员聘任资格。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开遴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岗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开遴选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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