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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阅读:709 次 日期:2016-03-24 1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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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着力提高录取选拔质量,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科学选拔,保证质量。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2.公平公正,操作规范。加强监督机制,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做到过程公开、政策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3.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诚信品行、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4.客观准确,评分有据。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和评价方法,复试专业课考核成绩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在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下,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复试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自身办学特色、专业要求以及相关情况,制订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向考生公布并组织实施。未经研究生院同意,各学院不得擅自向社会和其他机构,以及考生本人发布或提供有关复试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具体情况成立由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负责制定本专业考生面试和实践(实验)能力等方面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有1名外语听力和口语较好的教师),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本组复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秘书1名,负责复试的记录工作(含录像)并协助安排有关事宜。

3.各学院要制订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加强制度管理。要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严格保密、纪律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其工作行为。要保证复试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

4.各学院应选派专门人员在复试前对本学院的复试工作办法、程序进行审核和督察。

5.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组进行现场巡视,巡视组成员由校纪委、监察和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学院的复试工作进行巡视和监察。各学院相应成立复试工作巡视组,负责对本院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

三、复试基本要求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下同),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基本要求,部分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1.若学院实行自划线,需满足以下条件:

A. 专业生源充足。

B. 按照一级学科设置,仅对初试业务课或总分划定复试线。

C. 实行自划线的专业,不再接受破格和调剂申请。

2.单独考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参照《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确定,计划单列。

3.“大学生士兵计划”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参照《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按总分减10分确定进入复试的分数线,计划单列。

四、招生计划与复试名单确定

1.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2765人,各学院招生计划原则上以当年招生简章目录的公布数为准,学院可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人数(包括上线生源、推免生(含农村教育硕士,下同)、单考生及大学生士兵计划人数,下同)并结合学科发展的需要对专业间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复试人数一般按拟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减去推免生)的120%确定,各学院经研究生院同意可根据合格生源人数和学科特点适当扩大复试比例。

2.复试加分项目。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研究生院负责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通知相关学院。

3.各学院应根据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招生计划及初试分数提出各专业拟参加复试名单;各专业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名单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4.关于破格。

初试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破格复试:

(1)一志愿报考专业原则上合格生源人数不足;

(2)初试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分差和”原则上在10分之内;

(3)在科研创新、重大比赛、社会贡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全校破格复试录取人数不超过招生总规模的3%。

破格程序:本人申请、报考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5.关于调剂。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我校今年继续实行双“985工程”调剂政策。双“985工程”高校的优秀调剂生:特指本科以普通全日制的学习形式毕业于“985工程”高校、且报考“985工程”高校的优秀考生。其中普通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中不包含成人、自考、网络教育等学习形式,“985工程”高校的分校及民办学院不在接收范围之内。双“985工程”调剂政策的接收专业不限,计划单列。

合格生源人数不足的专业,可进行校内、校外调剂复试,部分工科专业可接收“双211”高校的调剂生,相关学院在学院复试办法内公布具体调剂要求及申请程序。

调剂要求: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学科门类内进行。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破格复试考生、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7)必须是本科毕业或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参加调剂复试。

(8)全日制专业学位调剂,可从学术型调到专业学位,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合理调剂生源。

调剂申请流程:

(1)本人申请、报考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

(2)校内调剂不需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报调剂志愿。

(3)对校外调剂的考生,考生需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确认接受复试通知,若复试合格拟录取,考生需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确认待录取通知。

五、复试程序及内容

1.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工作由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

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高职高专考生,还须携带进修过8门或8门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及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原件或厅局以上奖励证书原件。

单独考试考生,还须携带论文(或业务骨干证明)、两名专家推荐信、同意定向就业本单位的证明。

以“大学生士兵计划”身份报考的考生,还须持有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复试资格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在考生准考证或复试通知书上加盖“资格审核合格专用章”,考生凭加盖“资格审核合格专用章”的准考证或复试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到相关学院报到。未经资格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2.复试体检工作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凡进入复试名单的考生均需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由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校医院组织。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体检时间的学院可提前与仙林校区校医院保健科联系,联系电话:025-85891779。

3. 专业课笔试

复试专业课笔试及同等学力加试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所有笔试科目均应同时命制A、B两套结构相同、水平相当的试题,并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试题印制负责人随机在招生系统中选取A套或B套试卷。

专业课笔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本专业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专业课笔试时间3小时,满分150分。

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的命题及考试由各学院组织,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的考生不得录取。

报考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四个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等四个专业学位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

4.面试(含专业面试及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面试是为了了解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了解考生的思维能力、反应速度、治学态度、专业技能、个人志趣与特点,是否具有创新精神。面试严格按复试小组制定的复试内容和形式进行。面试内容必须建立试题库,由考生随机抽取试题并回答(要有足够的题库,以便让相同专业的考生抽取到1-2个不同但水平相当的问题回答)。组织面试时可由考生抽签随机选择题目。复试小组成员应根据本专业复试方法和评分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场独立地给每位考生打出专业面试成绩和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原始记录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以复试小组成员给定成绩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专业面试成绩和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面试情况表。专业面试时间每生平均不少于20分钟,专业面试成绩和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均为100分。

各学院在面试过程中需做好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工作。

5.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考生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学科(专业)自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实践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

6.思想品德考核

在复试中必须注意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诚信品行、遵纪守法等。

7.专业学位复试工作

各专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要研究制定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复试方法和内容,要有专门针对专业学位足够量的复试题库,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对参加学术型专业复试的考生,如未能录取学术型但可以转到专业学位录取的,需考生签字确认同意。

8.复试材料存档

复试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须将复试笔试的A、B原卷及答案,拟录取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其中学院保存的材料有复试笔试试题、答卷、面试情况表、加试试卷、面试记录表、录音录像等,各学院应以机密级材料保管三年。

六、成绩计算

考生复试后的最终成绩采用综合计分法,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1.复试中无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或方向):

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100/初试满分)×60%+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1.5×20%+专业面试成绩(总分100分)×15%+外语听力、口语成绩(满分100分)×5%

2.复试中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或方向):

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100/初试满分)×50%+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1.5×20%+实践考核成绩(总分100分)×15%+专业面试成绩(总分100分)×10%+外语听力、口语成绩(满分100分)×5%

七、录取

各学院根据学院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综合成绩提出各专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中含统考生、调剂生、单考生及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不含推免生),名单按一志愿考生、破格考生、校内调剂考生、校外调剂考生分类排序,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复试考生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录取:

(1)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70分。

(2)复试专业面试成绩低于60分。

(3)复试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其实践考核成绩低于60分。

(4)复试外语听力、口语成绩低于60分。

(5)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6)校外调剂考生未确认待录取。

(7)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

2.单独考试、农村师资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的拟录取考生按定向就业方式录取。

3.调档政审与签定协议

对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需提供政审意见,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拟录取考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拟录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还须所在单位提供人事档案(往届毕业生预计4月中旬调档,应届毕业生可推迟到毕业后调档)。拟录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要签定定向就业协议书,完善录取手续。

4.录取通知书发放

拟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同意并备案后,我校预计将在6月上旬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如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复试录取期间到我校研究生招生系统内申请更改。

录取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八、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复试名单、复试成绩、综合成绩、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学院对于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九、其他

1. 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如考生提出质疑,各学院须负责向考生做出解释。

2. 各学院要做好复试工作的安全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3. 复试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责任心强,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与本人复试工作范围相关的学科、专业。

4. 各学院要提高复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自律与监督。学院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员,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5.监督电话:025-8589189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25-85891511(纪委办公室)。

6.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我校研究生院。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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