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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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22716100548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068316100520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060116100264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00216100379 | 一级、笔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