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要求,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和审判工作的公信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高院的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6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一)选任50名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蒙汉双语的可具有蒙文普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户籍为霍林郭勒市的公民。
7、具有医学、金融、劳动、保险、建筑工程、房地产买卖、金融管理、农业经营管理、民政、教育、心理咨询、法律、行政管理等专业知识和具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工作经历的已退休人员优先。
(二)选任10名具备第(一)条和以下条件的蒙汉双语人民陪审员:
1、具有普通高中蒙语授课的毕业证书;
2、能够熟练流利说写蒙古族语言文字;
3、具有担任一般语言交流的翻译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人民法院公告失信人员和被人民法院辞退的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待遇
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补助交通、就餐等费用100元。
三、选任程序
1、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资格审查和考察。对被推荐和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会同霍林郭勒市司法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考察,最后确定人选。
3、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11日—6月1日;
2、报名地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政治处(307办公室);
3、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个人申请)或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组织推荐)一式三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选“双语”陪审员的,须持有证明蒙文毕业的证书;
(4)本人近期同底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联系电话:7924319
联系人:包喜全 刘丽丽
霍林郭勒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