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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大连艺术学院 阅读:747 次 日期:2016-07-04 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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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大连艺术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7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23.8万平方米。专任教师672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89人,教学仪器设备值5586.41万元,图书65.84万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经学院招考委研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普通类预留计划1%,艺术类预留计划3%。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本科普通类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日语考生。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高职专科外语语种不限。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普通高中毕业(含艺术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艺术类考生须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

2.本科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本科模特类专业要求考生身高:女4300px以上(平面模特4125px以上),男4625px以上(平面模特4550px以上)。

4.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5.有突出成绩或其他特殊才能者,经研究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6.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四、本科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30201 音乐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202 音乐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204 舞蹈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206 舞蹈编导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01 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05  广播电视编导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09 播音与主持艺术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10 动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1 美术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2 绘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3 雕塑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6T 中国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1 艺术设计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3 环境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4 产品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5 服装与服饰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7 工艺美术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050207 日语 四年 文 学 文 学
120210 文化产业管理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120801 电子商务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120901K 旅游管理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2.高职专科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学 费(元.人/年)
650219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 三年 13000
650219 音乐表演(乐器演奏) 三年 13000
650219 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 三年 13000
650219 音乐表演(流行音乐) 三年 12800
650219 音乐表演(学前音乐指导) 三年 13000
650102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三年 12000
650103 广告设计与制作 三年 12000
650108 服装与服饰设计 三年 12000
650109 室内艺术设计 三年 12000
650111 环境艺术设计 三年 12000
650113 雕刻艺术设计 三年 12000
650119 工艺美术品设计 三年 12000
650122 人物形象设计 三年 12000
650125 美术 三年 12000
650202 戏剧影视表演 三年 12000
660202 播音与主持 三年 12000
650207 舞蹈表演 三年 12000
660209 影视动画 三年 12000
630701 市场营销 三年 9000
630601 工商企业管理 三年 9000
640101 旅游管理 三年 9000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艺术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本科艺术类学生16000元/年,普通类学生13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具体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院按辽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如有变化,按当年省物价部门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4.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每年、二等2500元每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每年)、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还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通过爱心助学、勤工俭学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七、本科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

1.本科音乐表演专业、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取得以下规定名次的新生可向学院申请新生奖学金。

2.凡上述专业的考生,属于省统(联)考的,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5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五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6-1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11-2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二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21-3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一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3.凡上述专业的考生,参加我院组织专业加试的,其加试成绩排到参加我院专业加试所有考生前3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三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4.以上专业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录取办法说明

本科艺术类考生:

对我院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和我院未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取得省级统(联)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各省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如下:

1.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影视表演招考方向)、表演专业(服装表演招考方向)、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2、除绘画、中国画、雕塑专业以外的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分1(综合分1=文化分*40%+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3.音乐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综合分2(综合分2=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4.外语单科成绩:除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招考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影视表演招考方向)、表演专业(服装表演招考方向)、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外,其他专业要求不低于50分(按满分150分进行折算)。

5、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专业志愿考生档案;当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考生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辽宁省本科二批美术类在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高职专科艺术类考生:

取得省艺术类联(统)考专业合格证及各省属艺术院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本科、高职专科普通类考生:

1.普通类按120%以内调档,辽宁省普通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105%以内调档。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考试规定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对进档考生我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时,优先参考外语成绩。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并且公示,我院方能录取。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新校区电话:0411-39256115 39256116

传 真:0411-39256123

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邮编:116600

网址:http://www.da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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