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大学路288号大塘校区(校本部),邮政编码:512005
韶关市惠民北路64号韶关学院黄田坝校区,邮政编码:512003
韶关市峰前路23号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09
韶关市新华南路1号韶关学院医学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韶关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生委员会的相应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
学校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在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项目用80006单独代码进行招生,采用“2+2”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韶关学院及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该专业录取考生不得转学到其他高校,也不得转读韶关学院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本科在第二批本科线录取,专科在第三批专科A线录取。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但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专业录取要求: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只招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香港自主招生专业(专科)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面试采取现场中英文双语答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自然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语言能力、思辨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录取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入选考生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8月中旬公布录取结果。详见《韶关学院2016年对港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对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术科分上线,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仍有剩余计划的,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外省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舞蹈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术科分上线,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化分相同时按术科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体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双眼视力低于4.7、男性身高1.68米以下、女性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本科、专科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中外合作的国际贸易类(国际商务,中英合作办学)和计算机类(计算机应用技术,中澳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9800元。
(二)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标准收费,普通床位每生每年450元-1500元(不含水电费)。广东省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的学生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八章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补偿资助、广东生源助学金。
(二)神剑励志奖学金、人保财险奖助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黎灿助学金、香港邓安堂助学金、香港雷为有奖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消防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邓红力
监督电话:0751-8120004
传真:0751-8120004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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