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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咸宁市征兵公告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 阅读:3093 次 日期:2016-08-02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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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主要征集政策规定

(一)征集对象

1.男青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2.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二)征集条件

1.年龄条件。①男青年: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6年年满18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2.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3.基本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2014年印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试行)》执行。应征的基本体格条件是:

①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其中:A.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B.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C.潜水员:身高168~185cm;D.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E.空军专机女乘务员:身高164~172cm;F.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G.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H.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②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③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其中: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④文身和瘢痕。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白癜风在面颈部的长径超过1cm、在身体其他部位超过2处或不超过两处但每处长径在3cm以上,不合格。

(三)征集时间和程序

应征青年在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报名。男青年网上报名2月份已开通,应征的大学在校生和毕业生已展开,在6月30日以前完成体检、政治考核和预定兵,6月30日以后有参军意愿的大学生可随时参加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后即可定兵,其他应征青年,8月1日开始体检、政治考核和审批定兵。9月5日开始起运新兵,9月30日前新兵运送完毕。

适龄青年征集程序可登陆全国征兵网了解,具体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征兵计划和通知为准。男兵应征报名前需要进行兵役登记。男兵、女兵征集的一般流程,请在征兵网上查看“男兵报名流程图”和“女兵入伍流程”了解。

(四)女兵征集方式及组织程序

女兵一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应征青年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5日18时。今年我省仍采取省集中组织方式征集女兵,按以下程序实施:

1.确定初选预征对象。报名截止后,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高考相对分数=(1-当年高考成绩在本省的排名次序÷当年本省的高考总人数)×100〕,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择6倍征集任务数的女青年作为初选预征对象,非网上初选预征对象不得征集。未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无高考成绩,但符合报名条件的(含春季高考考生、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第4、第5学年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其高考相对分数计为0分。其中,无高考成绩的保送生经省征兵办公室审核后,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备案,列入初选预征对象。

2.组织初审初检。由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逐人核对应征青年高考原始分数及学历的真实性,凡发现高考原始分数与网上报名所填分数不一致的,一律取消应征资格。征兵办公室将提前将初审初检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通知到初选预征对象。初选预征对象根据通知要求,从网上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应征。

3.综合素质考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采取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等方式,对初选预征对象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身体素质等进行客观公正考评,百分制量化评分。在此基础上,按照省里明确的送检数量,依据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送检对象,并在网上予以确认。

4.组织体检复审。省征兵办公室设置女兵体检站,统一组织对各地送检对象进行封闭式集中体检复审。体检结果录入系统并在网上发布。

5.组织政治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政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录入系统,不合格的注明原因。

6.集中审批定兵。审定新兵由省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依据体检复审和政治考核情况,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

(五)优先征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或同胞姐妹及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优先征集对象未确定为网上初选预征对象的,经省级征兵办公室审核属实的,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备案,列入初选预征对象。优先征集对象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优先批准入伍。

(六)应征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程序

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理程序是:

第一步:个人填写申请表。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二步:征兵办盖章确认并寄表给学校。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在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完毕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第三步:学校注册保留学籍。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交县级征兵办备案,《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四步:复学。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七)应征入伍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复学(入学)学费减免手续办理程序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资助,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其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费予以减免。具体办理程序是:

第一步,个人填写申请表。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协议书。

第二步,学校审核申请信息。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第三步,征兵办盖章确认。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第四步,学校落实补偿代偿。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学校复核合格后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第五步,减免复学(入学)学费。退役后回校复学(入学)的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二、国家和湖北省主要惠兵政策

(一)适龄青年参军的经济待遇

1.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8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950元,两年津贴共约216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还另有补助。

2.士官工资。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4040-4310元,一年共约48480-51720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5110-5430元,一年共约61320-65160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5900-6400元,一年共约70800-76800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6740-7350元,一年共约80880-882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或担任班长、副班长的还另有补助。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约为6600—17000元/人/年,两年共13200—34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约为5500—15800元/人/年,两年共11000—31600元。

4.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二)退役士兵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除上述经济待遇外,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2.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①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5.税费减免。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②商贸企业和服务型、加工型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6.公务员等考录优惠。①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③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7.政府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用人单位及时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公益性岗位补贴。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9.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额的60%。

10.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11.报考高等学校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三)大学生参军特别优惠政策

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刚被录取的新生)参军除享受针对所有士兵的统一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1.优先优待

①优先征集入伍。大学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②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其家庭还应享受的其他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

③国家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资助,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其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费予以减免。资助对象包括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及时发放到位。

2.选拔培养

①选取士官。A.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义务兵,可以直接选取士官。B.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其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②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的士兵,可列为提干对象,经一定考核合格后,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③报考军校。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可以通过参加全军本科层次招生考试考取军校,经过2年学习后毕业合格的,即可获得本科学历、成为军官,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④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经过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经过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后即可成为军官。

3.复学升学

①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考研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④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国家每年设立5000人以内的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⑤免试升本科。A.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B.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C.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⑥专升本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30%。

⑦复学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⑧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直接获得学分。

4.退役就业

①重办就业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②就业服务。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③优先招录。A.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考试,视同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纳入定向招录比例范围。B.在基层初任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中,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重点优先录用政策。C.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每年拿出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专门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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