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检
(1)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不合格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的项目和办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
2、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成绩,按拟招聘专业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对象。主要考察: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由学校(单位、行政村、街道办)等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