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考生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若出现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空出的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