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结束后,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二)在考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如出现末位并列的,可相应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公示结束后,仍出现末位并列的,一并录取。
(三)招聘工作结束后,因考生违纪或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的不再进行补录。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四)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工资待遇。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执行,另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由满洲里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