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招录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辅助工作人员聘用方式
1、被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劳务派遣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用期1个月(具体试用期期限根据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而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3、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人员空缺的,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