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长沙市纪委/监察局选调条件
(一)选调范围
长沙市域内实施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中央或省驻长单位除外)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2、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新提拔的须在现职岗位上任满一年);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3、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工作履职能力,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学历及专业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纪检监察业务岗位的应有2年以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经历;报考文秘和综合管理岗位的应有2年以上综合性文字材料写作经历和管理岗位经历。
5、年龄要求:即1985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1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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