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术科考试是面向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声乐演唱或钢琴演奏的技术水平及表现力,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工作的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合格学生。
二、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音乐术科成绩满分100分。
术科成绩=(校考复试成绩×60%)+(省统考成绩÷生源省术科统考满分×100×40%)
三、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具体要求见各科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和形式
初试:声乐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1首。
复试:考生选取2首歌曲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3.考试要求
(1)考试时考场提供钢琴伴奏,也可自带伴奏。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不能移调演唱,其他歌曲可移调演唱。
4.评分标准
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纯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高、节奏准确,演唱较完整。
注:考生应符合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初试:钢琴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作品,包括车尔尼钢琴练习曲作品740或以上程度练习曲一首,另一首可自选同等程度奏鸣曲快板乐章或复调等乐曲一首。
复试:钢琴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不同风格的乐曲。
3.考试要求
(1)考生弹奏的速度应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标注的速度,反复记号不用反复弹奏。
(2)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抽考作品片段。
4.评分标准
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作品节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作品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单手大指和小指能伸展到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