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新区公共事业局(文体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员、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6〕6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少数民族考生申报高校照顾录取资格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详见附件《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6〕61号)文件所列的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
(二)时间:2017年4月20日前。
二、办理程序
(一)高中阶段在我市就读且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考生符合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申报条件的,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并填写适用表格(由学校下发),到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756房,咨询电话:88136167)交表并办理初审手续。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须于2017年4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完成申报手续。符合少数民族考生申报条件的考生,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汇总名册后报省民族宗教委核查信息。省招生办将根据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最终审核情况,公示符合享受少数民族录取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时申报。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申报关系到考生能否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准确理解省文件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把相关政策传达至考生,帮助指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做到不遗漏、不延误。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需申报。
(二)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建档工作。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学校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装入考生档案。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