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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佛山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网 阅读:1395 次 日期:2012-06-11 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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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精神,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广东省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试点,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现就我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我市报名人员必须在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进入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考试内容、方式、科目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查询。

四、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市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对于报名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我省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报名人员相同。

七、其他事项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佛山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0757-83326216(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深圳发展银行咨询,电话95501(24小时),0755-22168376、22168125、22166365(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佛山市司法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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