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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警察学院章程
来源:北京警察学院 阅读:1406 次 日期:2017-05-23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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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北京警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举办者、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教学应用型公安院校。

学院前身是1949年4月成立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主要培养公安干部和预备警员。1981年成立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开展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预备警员。1983年成立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1984年将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更名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开展成人公安高等专科教育,培养领导干部、在职民警和预备警员;同年成立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开展在职民警中专学历教育,培养在职民警和预备警员。2000年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扩大公安高等专科教育,逐步压缩中专教育。2006年教育部批准,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基础上设立北京警察学院,开展全日制公安高等本科教育,培养预备警员,开展在职民警训练。2007年暂停本科教育,加挂北京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总队牌子,主要承担在职民警训练任务。2012年恢复公安高等本专科教育,承担培养预备警员和在职民警训练的任务。

建校以来,学校几经变迁,始终坚持政治建校和从严治校方针,广大教职员工辛勤耕耘,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公安专门人才,成为培养首都公安后备人才的摇篮、在职训练的主阵地、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的基地,为首都公安事业传承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被誉为“首都警官的摇篮”。实践证明,公安院校教育是首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警察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警察学院,简称“北京警院”。英文译名为:Beijing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是:BP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互联网地址是:www.bjpc.edu.cn。

公安网地址是:www.jy.bj。

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领导、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承担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在职民警训练、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责,为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七条 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夯实基础、稳步发展的建院思路,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特色立校、人才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方针,坚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公安实践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发展理念,坚持为首都公安事业培养公安专门人才服务、为首都公安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服务、为首都公安重大保卫任务服务的办学宗旨。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教育教学质量过硬、具有首都公安特色、高水平的现代警察大学。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专科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的继续教育。条件成熟时依法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学院坚持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训练双并重方针,立足首都公安警务创新与发展,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实战导向培养具有忠诚的警魂、严明的纪律作风、过硬的警务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实战型警务人才。获批开展研究生教育后,同时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范围内,根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办学规模和招生数量。

第十二条 学院设置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以公安学、公安技术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突出首都公安特色。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人事、财务和重要事项的统一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公安部内务、训练、纪律条令,实行严格警务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校训是“坚定、勤奋、求实、严明”。

学院校徽是以内外同心圆构型,蓝底白色。内圆由橄榄枝、盾牌、四角星花、礼堂、甬道喷泉和打开的书籍图案构成;内外圆之间由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份组成。

学院校旗是长方形,红底黄字黄流苏。旗面居中自上而下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学院校歌是《北京警察学院院歌》。

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4月26日。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校园规划建设以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二)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办学结构和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三)依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设置学科、调整专业,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实行教学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场所等教学条件建设;

(五)编制、调整招生方案;

(六)依法依规确定内部管理制度、教学和教辅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招录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建立学院内部薪酬体系;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备、任免领导干部;

(九)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奖励和处分;

(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依托校局合作机制,推动首都警务创新与发展;

(十一)推动教育开放与合作办学,依法开展与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境内外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社会服务获得支持;

(十二)管理、使用资产与经费;

(十三)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办学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公安实战、传承优秀公安文化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及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五)依法接受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专业系和教研部,是学校直属基层组织。专业系和教研部的权利是:

(一)制定、实施系部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公安实战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管理本部门教职工,提出考核、聘用、奖惩等意见;

(五)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指导监督教研室开展工作;

(七)使用、管理预算经费、实验实训场所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业系和教研部的义务是:

(一)接受学校的领导、指导和督导;

(二)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障质量;

(三)落实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四)维护本系、部安全稳定;

(五)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通过党委会议等制度,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党的公安事业合格接班人和公安专门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任免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领导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将政治建校、忠诚教育放在首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正确政治方向;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强化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培养、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建立所属单位的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的体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突出办学特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首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依法代表学校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签署合作协议,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予以处理。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两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按照党政一体化运行机制与规定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是系部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党务、思想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两级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调查、处理、认定、决定和咨询等职责。系部学术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据相关规章统筹行使学位管理、评定、授予等职权。专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本系处理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审查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学位授予建议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工会。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受学院党委和团委领导,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各类大学生社团。大学生社团是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学院团委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给予入学、注册、留级、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聘任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降级、薪酬、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及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学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纪律的教职工、学生、学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荣誉制度。为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权益保障制度。为教职工、学生、学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受理申诉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考试、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等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保证上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学员、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在学院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员,从事教学辅助工作的职员以及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工勤人员。学院教师和职员(工勤人员、文职人员除外)具有教师和警察双重身份,按照国家规定授予警衔。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在职训练、科学研究活动,履行岗位职责;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正常情况下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涉及本人的岗位安排、职务聘用、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处理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定期到公安机关实战部门轮岗或挂职锻炼,丰富实战知识,指导服务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必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执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规范言行;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管理保障等岗位工作任务;

(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精神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警察职业的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公安实践等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 教官和特邀民警是来自首都公安实战部门的兼职教育工作者,是学校师资的重要补充、推进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力量,在学校兼职任教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训练、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并注册入学、具有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警务化管理,享有着警服、佩戴学生警衔、使用训练用警械具等预备警员待遇;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参照警察机关管理与纪律规定,服从管理,执行警察纪律规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参加市局部署的安全保卫勤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的学员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并获得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士、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人士以及享有学院荣誉证书或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院以校友的贡献和成就为荣,为校友在校内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校友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提供帮助的权利;校友应当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招标、采购、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管理服务制度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为教学、训练和科研提供保障,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依规、依约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和使用校友、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中共北京市公安局委员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举办者或院长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学院党委会同意后进行。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照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学院党委指定纪委等专门机构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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