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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浅谈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来源:易贤网 阅读:1941 次 日期:2017-07-28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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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发生了一起12岁女童投毒杀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倍加关注。截止2015年6月10日该事件造成了受害者小霞、小林两姐妹中毒身亡,6月17日,施害者小雯被公安机关抓获,卖鼠药的农资店店主已被警方控制。具体案情如下:

一、家庭背景:

小雯和小霞,是界牌镇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都来自贫困的低保家庭。

小雯的父亲在外打工,母亲5年前离家出走,留下她和两个妹妹,与85岁的爷爷、74岁的奶奶共同生活。由于复杂的家庭原因,爷爷奶奶并不太疼爱小雯这个可能"没有血缘的孩子"。除了上学,小雯还要承担做饭、洗衣、照顾妹妹等家务。

小霞和小林是一对亲姐妹,小霞13岁,小林7岁。59岁的父亲老汤是个职业农民,在村里务农养家,每个星期到镇上见女儿们一次。村小撤点并校后,为了让孩子念书,47岁的母亲带着小姐妹租了一个简单的杂屋,在镇上读书、生活。然而,母亲是个智障患者。在老汤眼里,她总是把自己和两个女儿"照顾得乌七八糟"。

三个孩子,不同的家庭境况,同样的惨淡光景。在班主任肖老师的印象中,小雯和小霞成绩一直是倒数一二名,都穿得脏兮兮的,与其他孩子交流很少。其中,小雯尤其沉默自闭,肖老师曾试图通过聊天等方式走进她的内心世界,但"非常艰难"。贫困、差生、家庭缺陷--近乎相同的"标签",让小雯和小霞成了彼此唯一的朋友。

二、时间过程

2015年6月10日前的20多天前,恰逢界牌镇赶集。小雯从奶奶口袋里拿了5块钱,走进一家农资店,花3元钱买了一包"灭鼠先锋"。

2015年6月10日小雯一个人来到学校小卖部,买了一瓶可乐,然后来到学校幼儿园地下室的一间小屋,将鼠药放了进去。

放学路上,小霞、小林喝下了小雯递来的掺毒可乐。

小霞倒地之后,小雯如往常一般回家了。

三、伤亡过程

小霞当场身亡。小林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四、事件原因

(一)个人原因

12岁,正是爱打闹、爱玩笑的年纪。一起放学回家的路上,三个孩子小矛盾很多。吵闹打架了,小霞和小林会回家告诉母亲。智障的母亲想不出其他方法保护孩子,只好数次去小雯家絮絮叨叨告状。小雯因此遭到爷爷奶奶责骂,埋下了怨恨的祸根。

2015年6月9日,三个孩子在学校玩耍,小雯将7岁的小林踢倒在地。当天下午,两姐妹的母亲到学校接孩子时,身为姐姐的小霞告状,于是两姐妹的母亲掐了小雯的耳朵。

"如果不是她们告状,她妈妈就不会来。爷爷奶奶总是骂我,次数都多得数不清了,我恨她们。"小雯供述。

大约2015年6月10日的一个月前的一天,三个孩子放学回家路上经过一户民居,见到了院子里的一辆玩具儿童车。心生好奇的小雯去踢院门,把门轴踢坏了。此时户主发现了她们,小霞"告状"说是小雯踢坏了门,使她遭到户主责问。这使小雯心里觉得不舒服,就想买老鼠药给她们吃,小雯对警方供述。

(二)社会原因

农村中小学历来是教育资源匮乏的"重灾区"。在国家推行义务教育多年以后,许多贫困山区的农村小学仍然依靠"希望工程"来维系。而"撤并校"又进一步削弱农村业已贫乏的教育资源。要指望教育资源匮乏的农村学校承担起留守儿童的人格和社会性发展的积极引导作用,就好比指望一头奶牛供应全北京市民的饮奶需求一样荒唐。很多农村中小学都没有配备专职心理辅导老师。

五、未成年刑事犯罪知识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六、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七、预防犯罪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占我国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需要国家予以特殊关注。 据统计,我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高达3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则超过30%,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等特点。可见,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和家庭等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什么作用呢?我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成年人有9年或12年时间要在学校学习,这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时期,学校的领导、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未成年学生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的责任。那么,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应做好哪些工作呢?

首先,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1、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思想认识和道德评价能力较差,有时分辨不清美与丑、是与非、荣与辱的界限,法制观念淡薄,以致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这不但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近年来呈低龄化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青少年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报载,在2002年的“严打”斗争中,某市公安局一举摧毁了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令人震惊的是,该团伙的成员大都是年龄在16岁左右的青少年,其主要头目石某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是:“什么法不法,我就是法。”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必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系统的法纪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自觉守法,依法律己,积极做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坚决不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为了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守法意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切实抓好未成年学生的道德建设,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

(1)、未成年学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人群

当前,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已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都将侵蚀青少年幼小脆弱的心灵,是他们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所以,未成年学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人群。

(2)、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校要把学生道德建设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在切实抓好未成年学生道德建设中,学校要把爱国主义作为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题;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3.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它不仅阐明了自然现象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也阐明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通过科学的事实向学生阐明这些道理,使学生树立这种世界观。

所谓人生观就是个体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教师可以通过班会、历史课、思想品德课和第二课堂等活动,帮助学生认识青年一代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启发学生经常地、主动地从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自己的思想、言行以及所从事的各项活动,从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是推动并指引一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有关经济的、逻辑的、道德的等一系列原则、信念和标准。教师应该努力把良好社会规范所反映的价值观,结合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通过生动的教育形式传授给学生,并要求他们以此来衡量世界上的一切事情。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遏制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是做好早期预防工作。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前期征候,防患于未然。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一般违法开始的,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入室盗窃、骗取钱财、拦路抢劫、伤人害命的犯罪道路,往往是从吸一支烟、喝一杯酒、乱花一点小钱开始慢慢步入犯罪深渊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预防犯罪必须从预防一般违法做起,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心理急剧发展的阶段,也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时期。不仅个性将在这一时期塑造和形成,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难题的挑战,承受各种环境的压力。心理发展的内在矛盾及情绪的不稳定性,往往会使他们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导致心理障碍,影响其心理健康水平,因而在他们中出现患病、逃学、辍学、出走以致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据2002年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有关部门200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30%的中学生存在心理异常表现,25%的中学生有心理疾患。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熊的嗅觉是否敏感”在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的黑熊身上。刘海洋“伤熊事件”除了表明刘海洋法制观念淡薄,同时说明其缺乏健康的心理。刘海洋案例再一次向我们敲响警钟:学校应当强化素质教育,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降低学生的学习压力,使他们能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下努力学习,教育者应当了解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了解不同年龄阶段心理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有针对性地安排教育措施,通过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使学生懂得一些心理健康知识,努力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这对他们当前的学习 、生活和今后的发展都将大有好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这一条款明确了学校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小偷小摸等一般违法行为应持的正确态度。

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热衷于上网、玩电子游戏、打扑克、甚至赌博,这些不良行为的满足,往往需要金钱作后盾,当他们向家长要钱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采取说谎甚至偷盗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预防和矫治,最终会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02年,在洛阳市嵩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抢劫案中,丁某等8名罪犯中有4名为在校学生,另4名为辍学学生,他们合伙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作案时间从2001年夏到2002年春,直到有学生为此不敢上学,学校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平时夜不归宿时,为什么没有引起人们注意?他们平时以“借钱”为由向学生要钱时,为什么没有引起学校注意?他们辍学的原因是什么?可见,学校能否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及时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直接关系他们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习惯的养成,往往受好奇心、模仿、从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以少数学生吸烟来说,在“成人感”的支配下对成年人的模仿起很大作用,其中也有好奇心的作用。又如,在一个小团体中,几个同学都旷课,其中一个不旷课,会遭到其他人的嘲笑和奚落,所以,这个学生会跟着旷课,起初,可能会有一点后悔,时间一长,便会变的心安理得:“这么多人旷课,我旷课又有什么呢?”教师要尽可能利用这些心理因素的积极影响,排除其消极影响,引导学生健康发展。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要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进行矫治。

再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西方犯罪学理论“标签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偶然出现一次越轨行为,而且没有被揭露出来,也许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如果被社会发觉,并且加上了诸如“小偷”、“流氓”的标签之后,就如同给他举行了“堕落仪式”,于是,他很可能长期抬不起头,再不被人信任,从此,破罐子破摔,滑向更加严重的犯罪深渊。我们应当认识到: 未成年学生的本质是可以教育、培养、转化、塑造的。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应该是暂时的、相对的,而不是本质的,所以,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不能过早“判刑”,贴上“标签”,而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

作为教育部门的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重在教育,而不是惩罚。教育者应本着“尊重”“平等”的原则,宽容未成年学生偶然的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真题展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制度。

2.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宪法规定什么机关有权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职最低年龄是几岁?

答:45周年。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有不同年龄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哪几方面的教育和研究?

答: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预防犯罪对策。

6.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达到什么年龄的未成年人?

答:达到义务教育年龄。

7.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同生父母有同样的职责吗?

答:有同样的职责。

8.营业性歌舞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当设置什么标志?

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

9.吸食、注射毒品是属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还是"严重不良行为"?

答:严重不良行为。

10.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吗?

答:可以。

11.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仍然要接受义务教育吗?

答:接受义务教育。

12.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哪一方面内容的教育?

答:法制教育。

13.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由什么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答:公安机关。

14.被政府收容教养而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执行期间,仍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吗?

答:仍要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15.解除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可以回原学校继续读书吗?

答:可以。

16.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可以同在校生一样参加升学考试吗?

答:可以。

17.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什么方针?

答:教育、感化、挽救。

18.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什么原则?

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19、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还是可以一起关押?

答:应当分别关押。

20.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中"四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

2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几岁的公民?答:未满十八周岁。

2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提倡"五爱"公德,"五爱"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2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

答:德、智、体、美、劳、社会生活、青春期教育。

2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几周岁的未成年人?

答:16周岁。

25.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什么机构收容教育?

答: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26.父母有权检查子女的信件吗?

答:无权检查。

27.父母是否有权利不让未成年子女入学或中途退学?

答:无权。

28、未成年人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应由当地哪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答:乡级政府。

29.父母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不履行的,可处罚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200—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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