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根据检察工作需要,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人数及工作职责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书记员4名。
(二)工作职责:承担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辅助性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校在读学生不得报考;
(三)报考人员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7年12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七)具有公、检、法工作经历,表现突出的,报考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7日-11月28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报名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属于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计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上所有证件、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大一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3张。
报名时采取现场资格审核,符合报名资格的,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报名人数未达到拟聘用人数相应比例的,由本院决定是否开考。
联系人:彭婧、叶琼霞
联系电话: 020-81601625、020-81601609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部分。
1、笔试
(1)笔试时间及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考生凭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2小时,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考试。
(2)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为面试对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和面试地点将在荔湾区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
2、面试
面试当天根据现场抽签确定面试序号,每人面试时间为5分钟。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三)体检、组织考察、确定拟聘用名单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本院政工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政审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并由本院决定按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四)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lwqjcy/gov.cn)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录用结果以电话方式通知。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的或考试放弃聘用的,将依次递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过期以弃权处理,并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80%支付,试用期满后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省、市及荔湾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被聘用者自行解决住宿问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在应聘过程和聘用期间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所签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三)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1601625、020-81601609。
(四)广州市荔湾区纪委派驻本院纪检组负责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0-81601621。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荔湾网(http://www.lw.gov.cn)、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lwqjcy/gov.cn)发布。
本公告由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