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的总体部署,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31日。为了搞好富宁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医院体检;
第二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表册在富宁县教育局人事股领取,用碳素笔填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盖章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经审查基本材料合格后,再通知参加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等乙级及以上)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2)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
(3)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
(4)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
(5)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要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者;师范院校非教育专业申请者。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如果省、州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文件执行。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
(1)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
(2)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与技能内容。包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与本专业(学科)相关联的实践能力、对本专业(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
(3)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内容。包括分析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学方法、运用教学语言、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4)基本教育教学素质内容。包括仪表举止、口语表达、思维能力、心理素质等;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式
测试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测试通过讲课或说课两种途径进行,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讲课:根据选定的教学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设计出教学方案,并在指定班级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为一课时。
说课:根据选定教学内容,对实施教学时的内容、理论依据进行说明和分析,时间在10分钟左右。
六、其他事项
1、领取申请教师资格表册:2009年5月1日至8日
2、交表册和相关证件:2009年5月9日至14日
3、体检:2009年5月15日
4、讲课、 说课:时间待定
5、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间待定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