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1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44号)精神,现就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与录用人员从报到之日起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县人社局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每月2000元,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资金由财政提供,每年拨一次)
三、用人单位为录用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支出,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用人单位负责加强对录用人员的培训、考勤等管理工作,每年考核一次。对劳动合同期满、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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