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13〕65号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为加快推进“科教兴区”战略,办人民满意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均衡化、特色化和国际化发展,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教师、名校长,持续增强教育发展后劲,经研究,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苏园管〔2009〕53号)予以重新修订。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2013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
(2013年修订)
一、奖励范围:
园区直属公办职业院校、青少年活动中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发展中心(含教育督导室)的优秀骨干教师。
二、奖励办法:
(一)引进人员:
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引进园区的优秀骨干教师,按引进园区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实行一次性奖励。
1.园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发展中心(含教育督导室)的优秀骨干教师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特等:省级以上教育名家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一等: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江苏省名教师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等:苏州大市级名教师、名校长、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等:苏州大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园区直属公办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一等: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第一获奖人、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获奖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培养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称号者、江苏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大市级“优秀双师型教师”、大市级“高技能人才”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在职人员:
区内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含引进人员)自次月起享受与所获最高荣誉称号相应等级的月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标准为:
特等优秀骨干教师,月特殊岗位津贴2000元;一等优秀骨干教师,月特殊岗位津贴1500元;二等优秀骨干教师,月特殊岗位津贴1000元;三等优秀骨干教师,月特殊岗位津贴600元。
三、管理与考核
1.关于一次性奖励的发放。凡获得一次性奖励的,奖金平均分五年发放。
2.凡获得优秀教师引进类一次性奖励的教师,须签订服务期协议。获特等奖的引进人员须在本区服务期满10年,获一、二、三等奖的引进人员须在本区服务期满8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本区教育系统的,原则上一次性退还全额奖金。
3.所有获得上述奖励的优秀教师,学校每年需按《苏州工业园区骨干教师考核实施细则》(苏园教[2007]35号)文件规定接受考核,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津贴发放。
4.原获得的荣誉称号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评时未被重新确认,则自当年起不再享受特殊津贴。
四、审批程序:
由学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审批表》;经园区教育局、园区组织人事局按照奖励办法进行审核,报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放。
五、其他:
1.各街道管理的幼儿园,根据各街道实际,参照执行。
2.园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院校参照执行,园区管委会全额出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执行月特殊岗位津贴。
3.本修订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4.本修订办法由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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