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海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高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坚持优化生源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毕业生就业情况、重点支持政策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未做分省(区、市)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及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二条 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体检特殊要求:无色盲(弱)、无复视。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他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三、海事管理专业(属非航海类专业)要求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
四、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轮机工程专业
1. 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方向)和轮机工程(陆上方向),分别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进行录取。
2. 两个专业方向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旅游管理专业
1. 只招收获得学校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旅游管理(邮轮游艇管理)专业考试认定资格的学生(新疆定向生除外)。
2. 旅游管理(邮轮游艇管理)专业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交通运输专业
1. 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外贸运输方向和港口经营与管理方向。
2. 分专业方向选择时,两个方向均按照本年级交通运输专业学生总数1/2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四、法学专业
1. 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2. 分专业方向选择时,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招收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2/3和1/3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120%。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注:大连海事大学在辽宁省本科一批A段调档比例确定为102%)。
第十七条 实行“顺序志愿”(含“混合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八条 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加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第十九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北京市生源充足的条件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港澳台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2014年相关类别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2014年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 25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方向)、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2. 4700元/生·学年:交通管理(原航运管理)、物流管理专业。
3. 480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物流工程、法学专业。
4. 5200元/生·学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英语、日语专业。
5. 4600元/生·学年:其他所有本科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1.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500元/生·学年、1000元/生·学年和1200元/生·学年三种标准。
2. 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部 门: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 话:0411-84727233
传 真:0411-84724303
纪检电话:0411-84729225
招生网址:http://bkzs.dl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lm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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